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海市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5年6月25日政协乌海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部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乌海市政协工作实际,市政协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即学习提案文史委员会、经济和农牧业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和外事委员会、社会法制民族宗教港澳台侨联络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和城建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我市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友好交往;组织各种活动,为委员知情、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族各界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市政协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可适当安排其他人士参加。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文件,须由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分管副主席审定。以政协或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督促、帮助、指导委员活动小组开展活动。应主动与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区政协沟通情况,加强联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通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