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海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年6月25日政协乌海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部分修订)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乌海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协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促进乌海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乌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乌海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乌海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政协乌海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乌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政协乌海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执行政协乌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实现政协乌海市委员会确定的任务; (三)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的全区性决议; (四)政协乌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市委、市政府的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增加或变更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一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任免政协乌海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政协乌海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指导各区政协工作; (九)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的规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做出的全国性决议及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做出的全区性决议;认真执行政协乌海市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乌海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席会议决定可增加会议次数。 第七条 常委会议的议题由政协乌海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乌海市政协主席会议)提出,一般于会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议由乌海市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常委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政协乌海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学习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协商讨论自治区、乌海市的重要部署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乌海市大政方针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说明,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乌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和提案; (六)审议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七)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政协机关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会议;各区政协主席列席会议;邀请驻市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政协委员列席会议。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市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邀请各族各界人士、群众和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旁听。 第十条 常委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决议、决定、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可选择重要专题集中进行讨论研究;也可以在会议期间围绕主要议题内容安排集体视察。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五条 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乌海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 第十六条 常委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七条 会议须为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蒙古语言文字印刷的会议文件和材料。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用蒙古语参加会议发言和小组讨论。会议的会标、证件须同时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印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